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安防安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9627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4〕1049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安防安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22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
今年以来,省委政法委暗访工作中多次对各地汽车客运站安防安检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了通报,主要涉及客运站无安检设备、进出站管理混乱、安检工作不严、消防设施配备不足等方面,充分暴露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责任不明确、整改不彻底及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省道路客运安全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安防安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问题整改,完善安防机制。各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经营者要扎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梳理省委政法委通报、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的相关问题,逐项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客运站安保防范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运作程序,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配备有效应急设施设备,并组织针对性演练;二是完备站内监控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加强车站办公区域及经营场所(候车室、车辆待发区等)的安全巡查力度。组织在岗员工形成群防群治力量协助民警执勤,开展防范工作,维护站车秩序;三是严格客运站封闭式管理,车站人员出入口和车辆进站、出站口必须设专人进行值守,强化安检人员危险品识别能力培训,抽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严格门禁制度,严防未通过安检的旅客进站上车。四是加强自查自纠,对车辆例检、报班、出站登记等各个环节及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岗位人员履职等情况安排专人巡查,对工作失职的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对责任心不强的要坚决调离岗位或辞退。
二、完备安检设施,落实安检制度。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客运站完备安检设施、落实安检制度,坚决阻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一是严格旅客携带物品(随身小包)、液体、行包的安检,尤其是液体必须开盖检查,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保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28号)要求,在长途客运起始站安装X光机、安检门,配备手持探测仪等器材,配足安检员,建立常态安检制度,做到逢包必查、逢液必查,有条件的要尽量实行人、物同检;在一般车站配备手持探测仪等器材、设备,加强临查抽查;暂时无条件配备安检器材、设备的,必须在候车大厅入口设立专门的人工危险品查堵岗,通过“看、闻、问、查”等方式,注意发现、报告、控制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二是建立健全小件托运安全查验、信息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核对并登记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承运物品的相关信息,对收运货物尽量使用安检仪进行查验,对可疑货物进行开箱(包)检查,确保托运的货物与运单填写的货物一致;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托运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托运。三是严格客车运行过程安全管控。普通客运班线车辆在途中补员时,司乘人员要通过手持安检设备或人工检查的方法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开包检查,否则不得上车。
三、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健全落实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客运站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全省道路客运企业及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以及被媒体曝光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考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针对2015年元旦、春节临近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和安防工作执行落实检查(暗查)力度,重点复查整改问题,做好跟踪管理,严防反复。厅运管局应结合冬季安全生产检查及春运巡查工作,加强对各地客运站安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彻底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客运企业、客运站,予以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重点督查问题突出、监管不力的地市,并将督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倒查追责。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21日